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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浏览量:5446 发布时间:2021-09-06

  为加强对国际学生的招收及学习期间各项工作实施有效管理,明确学校和各学院的责权关系,保证国际学生在我校取得良好学习成效并对三亚学院品牌形象形成积极认知,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文件,制订本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是学校国际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及各学院,本规定所称国际学生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条 学校国际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规范高效、积极稳妥发展”方针,稳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外事主管领导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国际学生事务。负责制定全校的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校主管领导。

  第四条 各学院在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有权独立招收各类长、短期国际学生。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学校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部、海南省教育厅国际处、三亚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综合处、三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我校国际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全校各招收和接收国际学生的学院学校国际学生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当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切实安排好本学院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学院应确定一名领导主管国际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国际学生管理秘书具体处理有关留学生工作事务,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接,并接受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必要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国际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学院应设立专职留学生工作岗位。

  第七条 学校教务处、社区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处以及财务处等各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工作协调。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八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专科生(一般推荐到三亚职业理工学院);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九条 学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国际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按规定招收国际学生。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需要对我校各类国际学生的招收情况进行汇总,各学院应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拓展渠道,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学院应同时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协议,吸引国际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学院与海外达成的接受学生协议必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接受各类国际学生由学院国际学生管理秘书整理材料后,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国际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有关学院院及教务处确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国际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国际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十三条 各学院院应当积极配合培养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含“海南省政府奖学金”学生、校际交流学生及其他政府和上级部门派遣的国际学生);同时积极招收自费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接受外国际学生的专业应当是对外开放专业。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奖学金制度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负责管理该项经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具体负责提供该项经费使用的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学校和各学院招收的国际学生按照“三亚学院国际学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等相关费用。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的费用交财务部门管理,学院招收的国际学生学费的70%由学院自主管理,其余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同意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将根据国际学生发展规模,适时设立《三亚学院国际学生奖励办法》以及《三亚学院国际学生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用以鼓励、吸收高层次国际学生。奖学金实施条例和具体管理及使用办法将另行发文规定。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教务处根据《三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按照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制定的“国际学生手册”中相关管理规定由学生学习所在的学院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当根据教务处的教学修读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的国际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修读计划。非学历生的进修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各接收学院制定进修计划。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我校国际学生非学历教学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各类在校国际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学院应当及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视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必要时通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国际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国际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学生工作及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事负责组织国际学生入学教育,并安排邀请三亚市公安局相关部门对新生进行我国法律、法规等宣传,并为国际学生发放和解读“国际学生手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接收国际学生的学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并不断强化教育国际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在统一组织“国际日”等跨文化活动时,各接受学院应有力配合。各学院应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和文艺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鼓励国际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国际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牵头并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学院应及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留学生公寓住宿。无特殊情况时,学院招收的国际学生应当安排在校内的国际学生公寓住宿。国际学生应该遵守国际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原则上国际学生学习的第一个学期都应在校内住宿。在校学习半年以上的国际学生自第二个学期开始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201表)入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可以接收持旅游签证和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国际学生,并及时督促接收国际学生变更来华留学签证。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