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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学院国际学生常规事务管理工作规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浏览量:2361 发布时间:2021-09-06

  根据国家对来华国际学生工作的要求按照“扩大规模、优化结构、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我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为了使国际学生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国际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与学分奖励管理

 

  第一条 考核奖励依据

  为了提高我校国际学生的综合素质,全面反映和评价国际学生所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激励国际学生不断进取、早日成才,将国际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作为国际学生获及海南省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奖励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留学我校的本科生及短期进修生

  第三条 计分方式

  在学习期间进行综合测评,每学期期末进行一次考核,在纪律、学习、文艺、体育、宿舍秩序五方面,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评,表现优异者,可申请校内奖学金。综合素质考核结果报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四条 综合测评

  一、纪律表现

  1. 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国际学生管理条例;

  2.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科学,能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维护教学秩序;

  3. 遵守公共秩序,讲究社会公德,爱护公物,热爱劳动,有良好的卫生和生活习惯;

  4.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学习表现

  1. 期末考试成绩优异;

  2. 积极参加HSK;

  3. 禁止考试作弊;

  4. 严禁上课迟到、早退,无故旷课;

  5. 奖励任班级学生干部且工作认真负责者;

  6. 未经老师同意,禁止擅自回国。

  三、文艺表现

  1. 积极参加文化艺术活动或竞赛(包括文艺汇演、书法、绘画、摄影、演讲等):

  2. 积极参加国际学生活动、大学生联谊会、汉语沙龙、文化沙龙的活动。

  四、 体育活动

  1. 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学校年度运动会。

  2. 积极参加学校的足球赛、篮球赛、乒乓球赛、羽毛球比赛。

  五、 宿舍秩序

  1. 自觉爱护宿舍公共设施,共同保持公用部位的卫生整洁;

  2. 尊重宿舍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

  3. 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壶、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取暖器、卡式炉等,禁止使用蜡烛和焚烧废纸、乱丢烟蒂树立防火观念;

  4. 严禁破坏公寓内的公共设施;

  5. 假期回国离校时向公寓管理办公室交钥匙。返校后及时缴纳住宿费;

  6. 严禁在宿舍大声喧哗、高声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起哄。

 

第二章 国际学生违纪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委[1990]第13号令《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三亚学院学生手册》,制订本条例。

  第六条 凡具有我校各类学籍的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和扰乱公共秩序。

  第八条 国际学生应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三亚学院校规校纪;因本人违犯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犯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际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行为;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外出请假。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内驾驶机动车时,需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减速慢行,保证安全。

  第十二条 在夜晚和节假日的休息时间,禁止在校园内一切场所大声喧哗、唱歌、跳舞、弹奏乐器、播放音响、打球、下棋、打扑克、滑旱冰或从事其它妨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参与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以及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任何学生组织和学生不得从事危害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安全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六条 凡因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等被公安机关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有意损坏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并造成损失者,除照章赔偿、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肇事、打架斗殴者,要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三次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在国际学生事务管理、宿舍管理、学籍管理、学校治安等各类工作中,对管理者无理纠缠、骂人、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屡教不改或在察看期间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之后,重犯原来的错误受处分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国际学生的处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调教务处主管。给予学生处分,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所在院系讨论后决定,报院长批准;学生处分决定书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章 国际学生一卡通、一卡通、学生证管理

 

  为加强我校对一卡通、一卡通、学生证的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推进学校标准化管理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一卡通、学生证是本校学生的身份证件,仅限本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新生须于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交纳本人一寸照片一张,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向教务处统一办理一卡通、学生证。

  第二十四条 学生领到一卡通、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如有违反,按下列各条款处理:

  1.不得涂改一卡通、学生证上的内容,涂改过的一卡通、学生证一律作废,并给涂改者以警告以上处分。如用此证进行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将从严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持证人将一卡通、学生证转借他人,应追究转借者责任,并视其引起后果的轻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追究借用者的相应责任。

  3.持证人如将一卡通、学生证对外抵押,按违反校纪论处。

  4.一卡通、学生证不得互相调换,如有以上情况发生,应追究调换人双方的责任。

  5.凡使用捡拾的他人一卡通、学生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偷窃他人的一卡通、学生证并使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卡通、学生证遗失补发办法:

  1.一卡通、学生证遗失者,必须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申明,说明遗失原因并申请补办,可在交纳补证费用的5个工作日后领取新的一卡通、学生证。

  2.由于遗失一卡通、学生证而发生的任何问题,均由遗失者承担责任,查明捡拾或偷窃者使用的,由使用者承担相应责任。

  3.每位学生只准持有一个一卡通、学生证。补证后又找回原一卡通、学生证者,应将原一卡通、学生证主动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补证费不退),否则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一卡通、学生证必须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如丢失需补交罚款。

 

第四章 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丰富和活跃来华国际学生的课外生活是国际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国际学生活动开展时间以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 重大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周六、周日举办。

  第三十条 大型活动必须制订安全保卫预案,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的负责人到现场指导。

  第三十一条 组织国际学生活动的流程:申报、现场管理、活动总结。

  1、 申报:依据活动的重要程度和规模,小型活动国际学生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申请,大型活动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活动申请报告,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2、 现场管理:活动当天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负责人应对活动流程、状况、安全进行实地监督指导,遇突发事件及时上报,及时处理。

  3、 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及时做好活动总结和相关材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并及时上传网站新闻。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活动如邀请记者或媒体采访,须按学校有关宣传管理规定执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应负责引导和协助媒体的采访工作。

 

第五章 国际学生校内联谊团体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同一国家的在校来华国际学生可以成立校内联谊团体。

  第三十四条 国际学生校内联谊团体必须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校内联谊团体必须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六条 国际学生校内联谊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校学习了一年以上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校内联谊团体的组织成员和服务对象必须是来自同一国家的在校来华国际学生。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校内联谊团体的活动必须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批准,国际学生校内联谊团体不得在校内散发宣传材料、张贴宣传品。

  第四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负责对本校国际学生校内联谊团体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国际学生的宗教风俗习惯管理

 

  宗教事务及风俗习惯事务是来华国际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做好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习、贯彻执行中国政府有关法规及政策,把握基本原则,在对外开放中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第四十二条 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促进各国人民的友好关系,为中国外交发展服务。维护安全稳定,为建设三亚国际化大都市和学校国际化发展服务。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尊重来华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的活动。

  严禁个别人及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进行扰乱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严肃处理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打击邪教。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要学习世界文化、历史、宗教、风俗习惯等知识,提高跨文化素养及管理能力。加强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总结,以人为本,提高涉外管理艺术及领导水平。

  第四十五条 完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学籍、考勤管理;及时了解动态信息,及时分析研究、及时上报请示。

  第四十六条 制定涉外宗教事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及时发现、处置问题,掌握管理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国际学生关于上述宗教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通过各国有影响力的来华国际学生做好沟通、说明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法规允许及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适当为不同风俗习惯的来华国际学生提供生活服务与便利,帮助他们克服文化差异带来的不适应及心理障碍,建设和谐的校园国际文化氛围。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

 

  随着来华国际学生事业的发展,在校来华国际学生的规模越来越大,国别越来越多,背景也越来越复杂,因此,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来华国际学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与伤害,切实保障国际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维护高校安全稳定,促进来华国际学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第四十九条 突发事件的报告

  1、突发事件的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得知国际学生遭遇突发事件后,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控制好现场;在初步了解到事件发生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后,分别向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内容:事件发生后,按照“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原因、有何损害、何结果)迅速上报,特别是事件发生地点和时间,主要灾害情况,波及人群及潜在危险因素,事件发生的原因,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现状和发展趋势等。

  3、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采用书面报告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突发事的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第五十条 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公安处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2、“及时果断处置”原则。在学校处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调集救援人员,启动应急预案,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做到“沉着冷静,遇事不乱,反应迅速,处置果断”,严格控制现场事态发展,积极抢救伤病员,减少学校外籍学生生命财产损失的同时,及时查明事件的性质,迅速上报现场调查和工作进展情况,防止灾害和不良影响扩大,尽量将突发事件解决在初始状态,解决在基层。

  3、“涉及境外人员的特别报告”原则。在突发事件中,如涉及到外籍学生出现伤亡事故的,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省外办、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来华处、三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学生所在国大使馆、领事馆,以求得沟通并协调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

  1、重大治安事件的处理

  (1)如果发生了治安事件(如打架斗殴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得到消息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制止或控制事态发展,解决和平息事端。若不能控制事态,应立即通知保卫处或110请求支援。

  (2)若发生人员受伤情况,应立即拨打校医院或120进行救护。事后应根据外籍学生管理制度,要求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并依法依纪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2、对国际学生突发疾病及失踪或出现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1)国际学生在公寓(宿舍)突发疾病或出现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第一发现人和知情人应立即分别通知保安、值班老师、公寓(宿舍)负责人,并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

  (2)国际学生在校外突发疾病或出现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得到消息后应快速赶往现场,帮助学生尽快入院就医。并将事态进展及时上报。

  (3)发生国际学生失踪,在24小时内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超过24小时按程序报学校校办、党办、校保卫处。同时报市公安局、省外办、省教育厅,同时通知国际学生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并通知家属。

  3、突发后勤安全保障事故的处理

  (1)国际学生公寓(宿舍)后勤保障系统,水、电、气及二次供水出现安全事故(水管爆裂、配电柜短路、天然气泄露)时,第一发现人或知情人应立即通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安、公寓(宿舍)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学校后勤集团水电管理中心。国际学生公寓(宿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疏散人员,根据事故情况切断水、电、气源,进行抢修,控制事态;在学校后勤部门的支持下,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

  (2)国际学生公寓(宿舍)二次供水系统遭受污染事故,第一发现人或知情人应立即通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保安、公寓(宿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迅速组织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封存食品,切断水源,对食用过受污染食品和水的人员,立即安排车辆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救治。做好现场保护,等待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检疫、化验和排污处理。在组织处理的同时,立即向学校主管领导和校办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国际学生校外住宿规定

 

  我校外国国际学生选择校外住宿的逐渐增多,为及时掌握国际学生的信息,配合政府部门工作,做好校外国际学生住宿手续的宣传和跟踪工作。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国际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三亚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十二条 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原则上在学校国际学生公寓楼住宿。但本着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逐步放开的原则,对确实需要校外住宿又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新生必须住在校内),在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同意其去校外住宿。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由三亚市市公安部门依法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租赁合同,保证住房来源可靠,租赁手续完整合法。

  第五十四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公室审核后,如实填写《三亚学院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登记表》及《校外住宿保证书》并履行国际学生校外住宿相关程序(一式三份)。

  第五十五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在入住后24小时内,携带审核后的《校外住宿登记表》、护照或居留证等有效证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五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履行租赁协议、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德,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对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行为活动负有完全责任。

  第五十七条 如果在校外居住地址发生变更,须重新履行上述有关手续。若国际学生不按校外住宿程序申请、办理,视为擅自校外住宿,学校、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