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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浏览量:2573 发布时间:2021-10-22

三亚院字[2005]25号,201871日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本科、专升本学生,持《三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录取学院办公室请假,并持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者,经二级学院分管负责人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到学校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并附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再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户口必须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入学需要进行复查。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将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五条  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升本教育基本学制为二年。学校试行弹性修习年限,允许本科学生提前一年或推迟一至二年毕业,允许专升本学生提前半年或推迟一至二年毕业。原则上,四年制普通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六年、二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四年。

第三章  考  勤

第六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准假而擅自不出勤或超假者,均视为旷课。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表安排的学时计算;综合实践环节按每天3学时计算。

第七条  学生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允许请事假、公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公假的,应持相关证明,经思想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审定,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离校。

学生请销假管理具体见《三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第四章  课程修习

第八条  课程修习的基本要求

1.学生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修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2.学生应按照学校和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修课手续。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习后续课程。

3.学校允许学习能力强的学生提前修习课程;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推后修习某些课程。一学期提前或缓修课程一般不超过该学期学分数的30%。

第九条  课程的免修与免听

1.除政治理论课、通识教育课、体育课、军事理论与训练、实习实验实践类课程、课程设计、综合论文外,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课程。申请免听的学生需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具体免修办法见《三亚学院课程免修、免听管理办法》。

2.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症,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学校教务处审批,可以申请免予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3.学生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体育课的,由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体育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可申请转修“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体育保健课”。

第十条  课程缓考与重修

1.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可以在考试前申请办理缓考。申请缓考的学生需提交缓考申请书,附相关证明,因病申请缓考的学生需附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批准,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考试在次学期初进行。

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课程需重修:

1)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

3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的1/3者(获准课程免听者除外);

4)期末考试缺考、违纪、作弊的;

5)从其他专业转入,转专业起已修读课程的学分数和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

重修课程一般安排到下一年级修读;学生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安排重修的时间。重修课程,要求在教务系统上申报,并在每学期注册后,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跨学院、跨专业选课、课程辅修和修读双学位

学校允许学生跨学院、跨专业修习课程。属专业人才培养必需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需学生跨学院、跨专业修习课程的,由学院教学秘书联系相关学院教学秘书,确定学生所要修习的课程,并组织学生办理选课手续,同时报请教务处审批。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习辅修专业或者修读双学位专业,具体修习办法见《三亚学院辅修专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三亚学院双学位教育暂行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  跨校选修

学生可修读与我校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开设的选修课程。学校认可其所修读的课程和所取得的学分。具体办法见《三亚学院本科生赴国外(境外)高校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学生修习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记分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形式,具体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考勤情况等综合评定(各部分所占比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执行)。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如下:90—100分为优(A);80—89分为良(B);70—79分为中(C);60—69分为及格(D);60分以下为不及格(E)。考查科目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或五级记分制。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校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见《三亚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全部课程成绩,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学校将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具体参考《三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将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将予以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追回。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记载并汇总,每学年结束后提交学生档案室,由学生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  编  班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其入学年份和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并参加该班级的各种教学活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根据其原专业和本人学习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提前修习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学年课程总学分数的1/2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学校教务处批准,可编入该专业的上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学年修习课程所取得的学分达不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年总学分的1/2,做留级处理,不及格学分占该学年总学分2/3的,做降级处理。编班手续由学院教学秘书通知学生办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录取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转学:

1.入学后经检查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或院校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3.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转学将更能发挥其专业特长者;

4.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不予考虑转学,入学未满一学年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2.本科二年级(不含二年级)以上或专升本学生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3.某些特别指定的学科专业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4.委托或定向培养的学生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5.学校和学院认为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考虑转专业或转学;

6.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7.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不予考虑转学;

8.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不予考虑转学;

9.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不予考虑转学。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转学的申办程序: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附上课程成绩单,并提供符合转专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转出,拟转入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接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3.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4.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拟转专业的一年级学生进行专业试读。学生入学报道的同时提交专业试读申请,参加学校和各专业组织的专业试读考试,符合专业试读条件者,可以进行试读。

学生专业试读时间为一年。在试读期间达到专业课程修习要求,可以申请正式转入所试读的专业。(具体见《三亚学院新生专业试读申请暂行办法》)。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普通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六年、二年制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四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创业休学修学年限可以延长至八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根据考勤,一学期停课、缺课(含因病治疗、修养)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含)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本人虽然未提出申请,但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学校鼓励有意愿创业的学生休学,为学生提供创业渠道,并简化办理流程。

学生休学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休学的学生,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创业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不得超过4年,其他原因休学学生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者,视为自动退学。在校大四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须中途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批准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年,学生在校期间保留学籍最长不超过2年。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应回家疗养;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5.休学学生不享受各种资助政策;

6.休学期间不交学费;

7.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8.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的普通学历教育班。否则,取消学籍并通报其报考的相关院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的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县(含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有关证件,方准申请复学和办理注册手续;

2.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复学资格;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4.有伪造诊断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复学,并依据相关处分条款处理,直至取消复学资格;

5.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经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学院和学校教务处批准,可以安排到其他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

2.超出学校规定休学期限无正当事由者;

3.超出学校规定的保留学籍期限无正当事由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学生无故缺课一学期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者;

6.休学、停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7.休学、停学期满,经复查不符合复学要求者;

8.在试读期间,再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者;

9.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或意外伤残;或家庭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符合上述1-6条规定的,均按照自动退学处理;上述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视作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学校将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年(含一年)以上,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或自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的各种关系,且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4.凡按照规定申请退学,经学校批准者,其所缴纳的学费、住宿费根据海南省相关规定执行;凡违反校纪校规,不办理任何手续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凡给予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予退费;

5.学生退学后,如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悔改表现,一年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予以试读,试读时间一年。试读期间再有违纪行为,取消试读资格;试读合格,可以恢复学籍。试读期间按同年级在校学生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不享受在籍生待遇。凡试读学生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从德、智、体等方面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取得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并达到其他教学环节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和学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与其他按期毕业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条  修业期满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的学生,按结业生处理。

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不得超过我校规定的修学年限)内可回校申请修读相关课程(包括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取得相关的课程学分),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毕业总学分者,结业证书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资格的,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在毕业当年的5月1日之前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其他双学位专业并达到该专业双学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双学位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将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