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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浏览量:1725 发布时间:2021-10-22

为了保障学生安全,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自习、实习、劳动、社会实践、学校规定参加的会议以及集体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因公不能上课、社会实践或参加会议等,必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三亚学院学生请假条》,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医务室或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家长签字的书面材料或学校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下同)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学生因公请假应由公务委派单位联系相关负责人请假,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实习、考试等重要教学活动,一般不准请假。若因特殊原因需请假,须持有相关证明,征得教务处同意方可。

第六条  假期开学因病或因事不能按期返校者,需提前来信、来电向思想导师请假,返校后须提供相关证明,并及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急重病、突发事件或紧急公务需请假时应先与思想导师取得联系,事后须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批假权限

  (一)批假必须坚持以维护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为原则,从严把握,实事求是。

  (二)请假不超过一天(含一天、不含在外过夜),由思想导师直接批假;请假超过一天不超过三天(含三天),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批假;请假超过三天不足六周,由教务处负责人审核、批假。原则上,请假不得超过六周。

  (三)学生请销假基本手续均由思想导师核实、备案。

第九条  请假的学生如无非常特殊情况,请假手续须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十条  请假学生须向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出示请假条,由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向任课教师请假和做好考勤记录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请假期间如要在校外过夜,请假人须及时向大学生社区教育与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出示请假条,由大学生社区教育与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请假期满,须及时向思想导师、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和大学生社区教育与管理中心(涉及在校外过夜的请假)销假。

第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请假天数,应有充分理由及证明,并提前向思想导师提出续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无确凿可信的证据或审批、登记手续不完备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学生越级请假、相关负责人越权准假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请假期过未按时返校也不按规定续假,或请假期满未及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准假,经核查属实,所耽误的学习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