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学校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作弊是指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二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规定出示学生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且不听劝告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包、书本、纸张、手机等无线电子设备、电子存储设备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且不听劝告的;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4.迟到15分钟后,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桌面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7.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者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或在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籍等;
9.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
10.未选修某门课程而私自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
11.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2.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3. 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4. 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1.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者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示意或向他人征询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3.开考后,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及考生身上有未打开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或者其他有关物品;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放有翻开的,或者在试卷下面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纸条等的;
2.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3.预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图表等写在身上及座椅上,或者其他可以看到的地方的;
4.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或复制他人磁盘的;
6.相互核对试卷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的;
9.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发送、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或利用计算器、手机、电子词典等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在考场作弊的;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或在考试结束时将考卷携带出考场,造成考卷遗失假象的;
11.在考场外以各种方式向考场内传递涉及考试内容的有关信息的;
12.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13.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的;
14.为替考行为提供条件的;
15.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16.其他类似作弊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姓名的;
2.已经受记过或者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的;
3.组织作弊的;
4.考试之前,采用非法手段盗得考卷样张或窃取涉及答案内容的;
5.利用不正当手段对已上交的考试答卷进行涂改、销毁的;
6.考试后采取威胁、恐吓或其他恶劣手段迫使任课教师更改成绩或干扰考试工作人员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的;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第八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和学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第三章 违纪、作弊的处理及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中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除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还附带以下处理:
1.学生实施了第四条中所列违纪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资格,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2.学生实施了第五条至第七条中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可申请重修该课程。
3.核心通识课考试受处分的,该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在下次选课时可重新选修。
第十条 学生凡是因考试(国家级考试除外)违纪、作弊受处分的,取消其本学年度一切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干部的取消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并进入诚信考试教育学习班学习。若在国家级考试中因违纪、作弊受处分的,除以上处理外,取消其下一次报考该考试的资格。
第十一条 处理程序,违纪、作弊处理按以下程序处理:
1.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中第四条至第七条中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终止其考试,收回试卷并在试卷上注明考试违纪或作弊,对于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令其退出考场。
2.如实填写《三亚学院考场记录》和《三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表》,载明学生违纪和作弊的事实。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作弊学生告知记录内容,并让其在《三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表》上签字确认。
3.考试结束后,相关考试工作人员将《三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表》及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上交各考务办公室。再由各考务办公室于考试当天上交教务处。
4. 教务处根据上交的《三亚学院考试违纪、作弊认定表》以及学生的违纪、作弊事实做出处理意见。考试违纪、作弊中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教务处主管领导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考试领导小组做出意见经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生在违纪、作弊行为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可向教务处进行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申诉者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的,本学期已交纳的学杂费学校不予退还。且必须于接到学校处分通知书的申诉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学校复查决定下达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决定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后果自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三亚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考试工作人员指考务管理人员、巡视人员、监考人员、课程任课教师和评卷人员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考试的各种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