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1-10-22浏览次数:33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立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对学生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三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用于学生校内外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无过错推定原则

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需要充分举证,无证据、无处分依据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处理。

(二)程序公开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分恰当。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尊重被处分者和公众的知悉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第三方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的情况外,处理程序应公开,处理结果应在全校公告。

(三)以人为本、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应充分考虑学生违纪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以及其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对于如实说明违纪事实,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或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并有积极悔改行为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受处分者,失去本年度评奖、评优、推优资格,取消参加"优秀毕业生"评比的资格,如果是学生干部,则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如果是党、团员,情节严重的,则同时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书写、印制、散发宣传品或通过互联网制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校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早读和上课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故旷课者(含擅自离校或未按时返校报到注册,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给相应处分,具体参照《三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违反《三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具体参照《三亚学院大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理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社团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社团,以学生社团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或社团己被撤销,仍以原社团名义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十九条  严禁酗酒,酗酒闹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酗酒所致就医者,费用自理,损坏公私财物按故意损坏论处。

第二十条  严禁在校内外(含实习地)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违纪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参加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

1. 唆使策划他人打架者、纠集两人以上打群架者或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肇事者动手打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肇事者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

1.持械,尤其是持管制刀具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动手打人至他人受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打架事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扩大事态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参与打架未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伪证者:

1.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并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破(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公物、破坏公共设施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校舍门窗玻璃、宿舍家具、仪器设备、践踏损坏校园花草树木、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毁坏公共图书,毁坏孤本、珍本、善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它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毕业生离校前,有意损坏公物,参照本条(一)至(五)款的规定加重处分;

(七)属于过失损坏公物的,经赔偿后,酌情、从轻给予或免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年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偷窃、诈骗、抢夺、冒领、敲诈勒索、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偷盗或冒领

1.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不满2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偷盗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200—500元之间(不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00元以上(含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结成团伙作案,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不论作案金额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为他人提供作案工具、作案信息,制造作案机会以及作伪证的,与作案人同等处理;

6.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窝赃、销赃、购赃

1.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根据赃物的价值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收购赃物或者来路不明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赃物和物品价值酌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后按本办法第十条加重给予处分。

(四)非法侵占、侵害

1.拾物不还视其价值与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改票证、虚报冒领、截留公款公物以及其他方式非法侵占国家、集体、单位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转借学生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非法占有、转卖、盗用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劳动成果者,视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诈骗、敲诈勒索

1.经公安机关认定,属诈骗、敲诈勒索行为的,价值在400元以下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达到400元或以上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持有或贩卖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禁止使用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弄虚造假及其它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填写、涂改、篡改、使用内容虚假的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各类公文、证件、证书及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盖公章或冒充他人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四)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证,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违反互联网管理法规和学校校园网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追究其法律或经济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浏览播放、下载复制、制作传播、藏匿观看非法或色情淫秽文章、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创办非法或色情网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评论诋毁学校声誉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给予相应处分。

1.恶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侵入、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损害计算机系统及通讯网络运行和安全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

3.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4.非法获取、盗用信息,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二十八条  对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商业性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公然辱骂、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撕毁公告、通知、通报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大学生行为准则或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调戏、侮辱、猥亵妇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区内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且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目的的宣传促销活动(经学校批准的勤工助学活动除外),违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办法的,合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从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该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违纪行为,确须给予处分的,经校务会议研究批准,可以比照本办法相近的条款或依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与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纪,由有关部门及时用书面形式形成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汇报情况和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入学资格、学籍、考试等)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各学院协助。

学生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生社区教育与管理中心协助调查、取证,涉及到单一学院的,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依规自行处理,社区备案;涉及到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生违规行为,由社区教育管理中心依规进行处理,分别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

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校团委协助调查、取证,并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由学院进行处理。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保卫处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由学院进行处理。

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相关学院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依规进行处理。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各学院自行讨论依规做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对开除学籍处分或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重大违纪事件,须由教务处受理,经校学生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学院或部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定性不准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有关学院或部门重新审议。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询问笔录。

第三十八条  学院收到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后,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后做出处分决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通报学生违纪行为涉及的有关部门;对开除学籍处分或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重大违纪事件,须由教务处受理,经校学生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书面形式,或采用口头形式。采用口头形式的,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陈述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出具处分决定告知书,处分决定告知书的内容包括:(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告知书要及时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或无法送达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告知书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办公室)。

学生的申诉按照《三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察看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提前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按照《三亚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不能正常毕业。离校后,由学校委托用人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负责教育、考察,待察看期满,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鉴定,经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后,方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理拖延、逾期不离校者,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可采取措施,责令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颁行的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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