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离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使毕业生能安全、愉快、文明地离开母校,顺利走向社会,走上新的工作岗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毕业生要注意安全,临行前将衣物、行装整理好,重要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二条 凡宿舍公物,如桌、椅、床、书架、灯管、门窗、各种电器、玻璃等物品,毕业生必须完好归还,如有损坏、丢失,按章赔偿。
第三条 毕业生离校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及宿舍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公物(包括门、窗、椅、床、柜等),不准损坏;不准在宿舍及公共场所(楼道,水房,厕所等)乱刻,乱画,焚烧杂物;不准在校园内乱砸物品。
第四条 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转单),并经社区、保卫处等部门检查核实(包括退还所有物品等)后才可离校。
第五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将宿舍打扫干净,家俱摆放整齐。最后一名学生离开宿舍前,必须报告宿舍楼生活老师,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将自己的行李,物品收拾干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带走,逾期存放或遗忘的,学校有权处理。
第七条 毕业生一律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离校的,经各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按时起身。要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他人。
第九条 毕业生退宿后不准再住宿,不准到低年级同学的宿舍内住宿。
第十条 若有违纪行为发生,学校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并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重视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加强对毕业生的管理,关心毕业生的生活,会同校团委、大学生社区教育与管理中心及时处理好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教务处。